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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23 作者: 点击:[]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要求,按获得授权的学科专业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设置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院(系、部)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委员人选由校长提出初选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5.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审批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申报名单;

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定期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宜。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和副主席处理应急事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仅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人员职称可适当放宽)。分委员会人选由院(系、部)提名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审查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查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做出建议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申报名单的决定;

6.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并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工作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办设在研究生处。

学位办职责:

1.督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2.组织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3.办理学位证书;

4.组织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

5.负责硕士学位论文及学位信息年报工作;

6.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除外),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

3.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包括实践环节)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者超过2.0;

4.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考试成绩以《毕业生登记表》为计算依据,70分以上的课程要达到总课程的30%以上;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在中等及中等以上,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2.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3.全日制本科生外语成绩未达到以下要求者:

(1)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毕业时全国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四级成绩未达到420分者;

(2)艺术类专业(旅游管理(空乘方向)除外),毕业时全国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四级成绩未达到320分者;

(3)其它非外语类专业学生,毕业时全国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四级成绩未达到350分者;

(4)外语类专业学生,毕业时专业外语成绩未通过四级者。

4.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限内未通过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者;

5.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其他处置规定

1.根据本细则规定,在校期间,全日制本科生因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但准予毕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至少一次一等奖学金者;

(2)获得至少一次省级三好学生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4)与专业紧密相关的校级科技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者一等奖(集体项的应当为主要队员);

(5)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个人前六名或者一、二、三等奖(集体项的应当为主要队员);

(6)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省级三等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申请者姓名列于获奖证书之上,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7)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在3.5及以上者。

2.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且不得申请学位复议。

3.高水平运动员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位审核。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术论文发表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3)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4)硕士研究生必修环节考核表;

(5)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6)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表;

(7)硕士毕业生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8)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

(9)硕士学位论文;

(10)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1)学位课平均成绩<70分、公共外语课成绩<60分者;

(2)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者;

(3)在修业期间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4)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硕士研究生在修业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1)在校期间学位课考核成绩平均达到85分及以上者;

(2)应届考取博士研究生者;

(3)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且受到省级及以上的表彰或奖励者。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和两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并按校学位办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考核课程及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学位基础课和选修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有明确的应用背景,能综合运用基础理论、科学方法、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所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能在某方面提出独立见解,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或理论深度,论文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2.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且符合要求。

4.论文写作要求概念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版式规范。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及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除导师评阅并写出详细评语外,还应聘请2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聘请3名)与学位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学术型学位论文的评阅人至少有1名是其他高校或科研单位的专家,专业学位硕士的评阅人至少有1名是来自企事业单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组织完成。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成员中应有1-2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硕士至少应有1名是来自企事业单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报学位办批准。

3.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第十五条 学术论文发表要求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硕士研究生应为第一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其指导教师),且署名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其学位论文密切相关。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上述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授予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应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培养环节、发表论文数量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2.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合格者,可以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或做出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决定需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可以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不合格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有争议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做出决定。会议应有记录。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学士、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学位办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日期。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在纪律或者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已获得硕士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硕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授予办法》、《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位 工作细则 通知

郑州航院党政办公室 2012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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