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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3 作者: 点击:[]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籍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籍管理

的文件(教学〔2011〕674号、教学〔2013〕79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郑州航院继续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郑州航院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学院所设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院或函授站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并根据其性质,报有关部门查究。而对于专升本层次学生前置学历复查,须要学生本人提供前置学历认证报告。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需要履行在校生的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校(各院系或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发放的缴费卡中存入足额学费、到学校或函授站报到、缴纳其它相关费用,持交款凭证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凭有关证明,向教学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原则上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所安排的教学活动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活动;学生应当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时不缺考、不旷考、不作弊,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上课者,即为旷课;未办理缓考手续考试缺考者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

第六条 考勤范围为理论课、试验、上机、实习。任课教师应当做好考勤工作,并作为组织教学的一个环节,定期在课堂上点名(可抽点),将出勤情况记录在教师记分册上,并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或班主任反映。

第七条 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教学系部或函授站批准;请假三天(含3天)以上,须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备案。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需要续假时,需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八条 学生旷课时间按面授课程表规定的上课、上机、试验和实习的实际旷课学时计算。班主任按课程面授期间对学生考勤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教育引导。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均需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查、考试两种方式,原则上每学期考查、考试课程为不超过4门。理论课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或口试等形式,每学期开卷考试不超过2门。实验、上机、课程设计及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由指导教师按学院相关规定评定。专题报告和讲座等特殊课程可以采取提交小论文或作品等形式给予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答辩小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一)未报到注册者;

(二)未交学费及有关费用者;

(三)面授期间因各种原因,该课程缺课1/2以上者;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需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期评成绩评定办法依据《郑州航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成绩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免修、免试、缓考与补考

第十三条:免修

1.学生在本院或同级学院低层次或同层次学习,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70 分的在校生,学生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学生申请免修必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一个学期向教学院系或函授站递交“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免修申请表”并提供证件和有关材料,填写“免修申请表”, 经教师和教学院系或函授站核查和认定,符合条件者报学院教学管理科批准并备案。每学期申请免修课程不超过两门,全学段免修不超过五门,其免修手续每门课程只允许办理一次。

2.课程免修学生,采取自学等形式自修,但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终考试,其成绩按参加考试成绩认定。

第十四条:免试

(一)凡学生在本院、同级院校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近专业、相同课程单科考核成绩≥70分者,若该课程其课程内容、课时数符合我院教学计划要求,可以申请免试。

(二) 学生申请免试课程,必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一个学期向教学院系或函授站递交申请书并提供证件和有关材料,认真填写“郑州航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免试申请表”,经教师和教学院系或函授站核查和认定,符合条件者报学院教学管理科批准并备案。

(三)被批准的单学科免试名单,学院在开课前,将通知有关教学院系、函授站,教学院系、函授站应及时通知申请免试者本人。申请免试的单科课程成绩按提供的有效成绩单的成绩记入归档成绩册,并将其单科合格成绩有关证明复印件及批准的“免试申请表”载入学籍档案。

(四)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主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学院有特殊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试。

(五)学生免试课程,一学期不得超过2门,全学段不超过5门。

第十五条 缓考

因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国家级考试(凭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直系亲属病危和病故者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学生申请缓考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经教学院系或函授站审核批准并报学院教学管理科备案,学生缓考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办理缓考的学生,需参加下学期初教学院系或函授站组织的课程补考。

第十六条:补考

(一)期评成绩不及格者或因不可抗拒原因未参加考试且办理缓考手续者,参加下学期初组织的补考。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等)必须重做。

(二)补考每学期集中安排一次。补考学生必须于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天,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参加毕业前补考。

(三)补考者不得申请缓考,补考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

1、考试旷考或考试时有舞弊行为且认识错误者。

2、在该课程函授上课结束前,旷课学时超过1/3者或随机抽查三次均旷课者。

3、在该课程函授上课结束前,因各种原因缺课1/2及以上者。

4、因故被学院取消考试资格者。

第十七条:毕业前补考

(一)补考后不及格者或补考缺考者,符合参加毕业前补考资格者,参加毕业前补考。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

1、毕业补考前,经每学期补考后,毕业前累计不合格课程仍达5门次(含5门次)及以上者;

2、毕业补考前,未完全交清有关费用者;

(三)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须延期毕业,原则上延长学制一年,补交一年的学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转学、转专业应从严控制。要求转专业或转学,应严格执行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第十九条 转专业的条件

1、经学院考查认可,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所转专业学习者;

3、学生所在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确有疾病或工作调动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本人申请,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外校学生转入本校者,应当持转学表、成人高考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专用章)、成绩单原件(加盖转出学校成绩管理专用章)到教学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或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度学生。

2、文理跨科类,本、专科之间,特殊专业转其他专业者。

3、入学资格要求条件不一致者。

4、无正当理由者。

5、 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二条 符合转学、转专业条件的,按河南省教育厅规定程序办理,即由本人提出申请,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学生自愿申请休学者;

2、因健康原因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诊断证明,须长时间治疗或休养者;

3、因工作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不能连续招生的专业或函授站,不允许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期期间办理休学手续,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2、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递交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或函授站审核

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书。

3、休学的学生,学院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可申请复学。复学须本人申请,持有关康复证明,经所在系部或函授站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复学手续(含休学证)交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延长学制一年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2、无特殊原因,年度内不报到又不按规定交清学费者。

3、学年累计旷考五门课程以上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或未批准办理复学手续者。

5、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自愿退学者。

6、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已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刑法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应办理有关手续。学生退学由教学管理科签署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考核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满一年以上,成绩及格者)。不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退学证书和肄业证书。学生退学后,注销其学籍,不退学费,不准复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可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具体依据《郑州航院继续教育学院关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纪律,具体依据《郑州航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延长学制

第三十条:专科毕业生须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参加毕业实习并完成实习报告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须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参加毕业实习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照《郑州航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符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于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学校不组织换发毕业证书考试,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校期间已达到规定的专业学制年限,但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毕业要求者,可自愿申请延长学制。学生申请延长学制应当填写《郑州航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延长学制申请表》,于每年结业后一月内,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延长学制的学生,需按下一届学生的收费标准缴费、参加上课和考试,对已合格课程,可申请免修或免试,延长学制期限,暂定为一年。

延长学制学生毕业时,学生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四条 凡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如在学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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