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9-23文章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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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制订的《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考察一年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坚持不改或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

1、违纪行为发生后,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

2、违纪行为发生后,主动配合组织调查案件情况,积极退赃款、赃物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为组织调查处理设置碍障者。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3、屡教不改者。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学校规定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

1、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八条 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或大小字报,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承担刑事责任者,一律开除学籍。

2、被收容审查释放者,以收容审查结论,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罚。

3、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以行政司法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处以罚款或警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1、作案价值在200-5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500元(不含本数)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为撬门行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明知是赃物,帮助窝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聚众斗殴者;

(一)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斗殴规模、情节轻重,除赔偿受害者医疗费外,为首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胁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持凶具打架或帮他人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打架、斗殴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斗殴或报复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团伙斗殴,参与者,主动向组织上揭发策划者和组织者,可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国家或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损坏财物情况和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违章或违纪使用电气等,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对有计划、有预谋的作弊和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索取答案或向别人提供答案情节恶劣者、其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下列行为,对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

1、参与赌博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偷看、传阅、传播、复制、制作、出租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涂改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泄露国家机密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十六条 校内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其错误情节、后果尚未构成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隐匿、毁坏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尚未构成刑事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决定处分的权限和审批程序: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系(部)或函授站研究决定,并将处分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或函授站(部)提出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呈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对本人所犯错误给予的处分有申诉权:

(一)系(部)、函授辅导站须在查清受处分者的错误事实基础上,将错误事实通知本人,如本人持有异议,应进行复查;

(二)处分决定应与学生本人见面,如其对所受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由被处分人写出申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复核。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由有关系部或函授站向被处分人宣布复核结论。学生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郑州航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有理的应予复议(但在申诉或复议期间,各级组织和学生本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决定的执行)。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核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一)各级行政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所在系部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察看期已满者,系部根据本人提交的解除察看报告,研究按期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已修完一学年以上(含一年)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各类学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条例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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